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6329号之二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号四川投资大厦*楼***层******层。
负责人:洪文健,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曾文忠,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刘丹,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陈华,男,汉族,1972年3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祥云路****号*栋*单元*楼*号。
被告:徐燕,女,汉族,1978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天平街*号*单元*楼*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陈华、徐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华、徐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华、徐燕起诉的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陈华、徐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荣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廖 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