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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1839号

李伟、王丽颖与蔡明飞、吴国辉、张鑫、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伟,王丽颖,蔡明飞,吴国辉,张鑫,侯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1839号

原告:李伟,男,吉林省九台市人,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王丽颖,女,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漳宁,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蔡明飞,男,长春市人,住公主岭市。

被告:吴国辉,男,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吉林雅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张鑫,男,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

被告:侯军,男,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系侯军妻子),女,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王丽颖与被告蔡明飞、吴国辉、张鑫、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王丽颖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并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伟、王丽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依法律规定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伟负担205元。

代理

审判员  卜祥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施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