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4民初172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以下简称武平农行),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竹园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490927430H。代表人:练小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平,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汤春香,女,1985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
被告:危勇(系汤春香之夫),男,1983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
被告:兰荣贵,男,1979年1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
原告武平农行与被告汤春香、危勇、兰荣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平农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春香、危勇、兰荣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平农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汤春香、危勇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750.63元及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兰荣贵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30日,武平农行与汤春香、兰荣贵订立《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武平农行在2013年5月30日至2016年5月29日向汤春香提供50000元的可循环借款额度,借款额度发放至借款人的银行卡,凡与借款人银行卡卡号相符并通过密码验证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或本人授权实施;借款人可随借随还,通过自助借款方式提款、还款,但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可循环借款额度,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每笔借款的利率在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浮50%确定;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利息等事项,涉及计算机业务系统或各类自助银行渠道交易的,贷款人业务系统或相关设备所产生的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具有同等证据效力;兰荣贵为汤春香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每笔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等等。2015年6月3日,汤春香以其银行卡在武平农行的业务平台上操作,获得借款50000元,武平农行的电子记录显示,该笔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5月20日。借款到期后,汤春香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截至2016年6月11日,汤春香结欠武平农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750.63元。汤春香、危勇于2007年10月9日登记结婚,该债务为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共同偿还。汤春香、危勇、兰荣贵未作答辩。武平农行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统一客户端电子资料、中国农业银行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汤春香、危勇、兰荣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武平农行提供的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武平农行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武平农行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对武平农行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综上所述,武平农行与汤春香、兰荣贵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金融借款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汤春香欠武平农行的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750.63元及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款清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应当清偿。该债务系汤春香、危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危勇依法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兰荣贵应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兰荣贵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汤春香、危勇追偿。据此,武平农行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汤春香、危勇、兰荣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汤春香、危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750.63元及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兰荣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兰荣贵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汤春香、危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汤春香、危勇、兰荣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兰福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兰鸾玉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