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7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市红星海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海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中原街与凤城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郭宏亮,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建卫,山西涛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泽州县日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日兆丰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文昌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晁守智,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国庆、赵珊,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车文斌,男,1967年月10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王娜娜,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赵鸿峰,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晋城市红海洋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晋城市红海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又以原审被告赵鸿峰主动偿还了上诉人的债权,借款纠���已经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晋城市红海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合法,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晋城市红海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费2590元,由上诉人晋城市红海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减半负担1295元。
审判长 杨丽珍
审判员 崔胜利
审判员 毕 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