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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民初1160号

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登全、廖名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登全,廖名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1160号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曾传荣,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兵,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彪,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登全,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廖名君,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登全、廖名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登全、廖名君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登全、廖名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姜 波

人民陪审员  刘继学

人民陪审员  游 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