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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4107号

平维与重庆龙江置地有限公司,尹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维,重庆龙江置地有限公司,尹勇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4107号原告平维,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张德忠,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龙江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富城路88号4幢附34号。法定代表人刘辉强。被告尹勇,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维诉被告重庆龙江置地有限公司、被告尹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维经本院告知,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何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毛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