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1301号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诉陈玉国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旌民初字第31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旌民初字第315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赤波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罗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