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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1301号

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诉陈玉国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1301号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诉陈玉国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旌民初字第31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旌民初字第315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赤波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罗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