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10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马继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夏红桃霖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杜玮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昊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胡桃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桃宁,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杜玮生,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张永伏,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樊永香,女,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郭飞,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商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4590165.42元(含执行费47823元),未执行标的4590165.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永伏名下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营业房一套进行评估、拍卖。另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商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天成
代理
审判员 王立军
代理
审判员 秦慧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