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2812号原告任小渝,女,汉族,1954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87号7-3。被告莫海军。本院在审理任小渝诉被告莫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小渝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任小渝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小渝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5元,由任小渝承担。
审判员 谢 明 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欧阳琴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