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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2812号

任小渝与莫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小渝,莫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2812号原告任小渝,女,汉族,1954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87号7-3。被告莫海军。本院在审理任小渝诉被告莫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小渝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任小渝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小渝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5元,由任小渝承担。

审判员 谢 明 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欧阳琴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