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2执55号申请执行人张东升,男,1971年11月22日生,汉族,大安市人,住址大安市。被执行人胡凤有,男,194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址大安市。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及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胡凤有银行账户xx存款15000元扣划至大安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万海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