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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执55号

张东生与胡凤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东升,胡凤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2执55号申请执行人张东升,男,1971年11月22日生,汉族,大安市人,住址大安市。被执行人胡凤有,男,194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址大安市。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及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胡凤有银行账户xx存款15000元扣划至大安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万海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