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0857号
原告:江苏福佰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北开发区萧山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朱鹤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洲,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生凯。
被告:黄玉印。
原告江苏福佰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生凯、黄玉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福佰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原告江苏福佰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迪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葛春艳
书 记 员 蒿美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