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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0857号

江苏福佰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黄生凯、黄玉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福佰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黄生凯,黄玉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0857号

原告:江苏福佰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北开发区萧山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朱鹤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洲,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生凯。

被告:黄玉印。

原告江苏福佰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生凯、黄玉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福佰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原告江苏福佰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迪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葛春艳

书 记 员  蒿美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