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337-1号申请执行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旭东建材厂。被执行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旭东建材厂与被执行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旭东建材厂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未民初字第079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万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8月17日被执行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觉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3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