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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4869号

颜延喜与胡兴涛、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港泰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颜延喜,胡兴涛,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港泰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4869号原告颜延喜,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胡兴涛,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港泰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公路10号。法定代表人韩益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华,女,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港泰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负责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鲜萍,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工。

原告颜延喜与被告胡兴涛、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港泰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延喜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颜延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延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延喜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杨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