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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1812号

方荣海与周明霞、张必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荣海,周明霞,张必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1812号原告方荣海。被告周明霞。被告张必敬。

原告方荣海与被告周明霞、张必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一般朋友关系。被告因发展业务需要于2014年4月12日向原告借取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元),并于当日亲笔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写明了借款具体情况。现被告不守信用,至今不还借款。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被告张必敬系被告周明霞丈夫,故应依法承担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周明霞归还借款本金壹佰万元;2、由被告张必敬承担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张必敬、周明霞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6年5月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的借款事实可能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鉴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荣海的起诉。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国振

审 判 员  郑霞芳

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潘国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