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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民初第2562号

席春兰与温富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席春兰,温富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第2562号原告席春兰,女,生于1942年4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温富光,男,现年46岁,住南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春兰诉被告温富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治菊

审 判 员  马爱丽

人民陪审员  李培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祁白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