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第2562号原告席春兰,女,生于1942年4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温富光,男,现年46岁,住南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春兰诉被告温富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治菊
审 判 员 马爱丽
人民陪审员 李培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祁白雨 微信公众号“”
席春兰与温富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第2562号原告席春兰,女,生于1942年4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温富光,男,现年46岁,住南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春兰诉被告温富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治菊
审 判 员 马爱丽
人民陪审员 李培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祁白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