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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恢53号

白光与许秀秋、李志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光,许秀秋,李志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白光

被执行人:许秀秋、李志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光与被执行人许秀秋、李志兰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许秀秋、李志兰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现因我院需要继续冻结该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邱振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