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白光
被执行人:许秀秋、李志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光与被执行人许秀秋、李志兰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许秀秋、李志兰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现因我院需要继续冻结该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邱振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