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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2执242号

龙福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德威尔装饰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福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德威尔装饰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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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鲁162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龙福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信县。法定代表人段建国,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德威尔装饰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义岗,该××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鲁162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龙福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德威尔装饰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终��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14)阳刑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振华

审判员  刘志刚

审判员  娄建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树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