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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1806号

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乔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806号原告乔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乔某承担。代

审判员  闫子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