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806号原告乔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乔某承担。代
审判员 闫子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 园 来自
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806号原告乔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乔某承担。代
审判员 闫子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