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3219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驿都东路。
负责人:廖超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泉,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昕朋,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与被告刘昕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肖 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其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