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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8796号

韦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韦某,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8796号

原告:韦某,男,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代理人:管钦旭,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女,197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韦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韦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某主动撤诉,系其自主行使诉权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某负担。

审判员  胡乃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美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