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8796号
原告:韦某,男,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代理人:管钦旭,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女,197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韦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韦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某主动撤诉,系其自主行使诉权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某负担。
审判员 胡乃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美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