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661号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博艺建材总汇,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九丰路北段临建门面房。经营者徐光锐。委托代理人李慧青,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卫国,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王双喜,山西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博艺建材总汇与被告张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博艺建材总汇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博艺建材总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博艺建材总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博艺建材总汇负担。
审 判 长 赵 玮
人民陪审员 刘学军
人民陪审员 张桂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