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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民初4631号

王占能与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占能,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26民初4631号原告王占能,居民。委托代理人沙金州,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兴闻路15号。法定代表人孙慧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亚红,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占能诉被告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姜浩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占能的委托代理人沙金州、被告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亚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占能诉称,2012年3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淮浦路西侧、大关路南侧水岸城邦第10号楼一单元502室商品房销售给原告,并约定于2013年3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原告,但被告直至2016年7月19日前尚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向被告索要延迟交房的违约金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迟延交付违约金30000元。

被告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事实,被告确实存在违约,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迟延履行金。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淮浦路西侧、大关路南侧水岸城邦第10号楼一单元502室商品房销售给原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3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原告已按约交纳全部购房款310000元。2016年7月19日,被告仍未交付房屋给原告,逾期1205天,据此,原告向被告索要延迟交房的违约金未果,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购房款发票等证据载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主张约定的利息过低,请求调整,经本院释明调整至日万分之零点八七五。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订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日万分之零点五较低,释明后调整至日万分之零点八七五。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为310000元×1205(天)×0.00875%=32685.63元,原告主张违约金30000元,没有超过32685.63元,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占能延期交房违约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

审判员  姜浩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春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