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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6执101号

熊天宝申请执行罗玉星、艾安集等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天宝,罗玉星,陆剑,艾安集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6执101号申请执行人熊天宝,男,1985年7月21日生,布依族,个体户,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百泉镇。被执行人罗玉星,男,1980年12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关岭县人,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永宁镇。被执行人陆剑,男,1982年2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百泉镇。被执行人艾安集,男,1991年7月2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麻尾镇。本院在执行熊天宝与罗玉星、陆剑、艾安集买卖合同纠纷的本院(2016)黔2726民初6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熊天宝货款2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7.5元、申请费309元的义务。经执行,被执行人履行12768元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莫兴阳

审判员  谌婷婷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艾琪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