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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行审10号

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天人社监罚决字〔2016〕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802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全县。法定代表人高福,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晋蓉,系该局职工。被执行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董伦辉。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天人社监罚决字〔2016〕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二)项的规定,于2016年1月18日对被申请人未报送财务报表、各项社会保险申报表和缴纳凭证等材料的违法行为作出天人社监罚决字〔2016〕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贰万元的行政处罚,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天人社监罚决字〔2016〕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天人社监罚决字〔2016〕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 判 长  廖长平

审 判 员  简素群

代理

审判员  陈玉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