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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民终1121号

李树强与段关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关军,李树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终1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关军。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强。

上诉人段关军因与被上诉人李树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段关军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段关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段关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惠莉

审判员  魏方方

审判员  程世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申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