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2民初2196号原告葛某某,女,1986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高荣正,方城县赵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男,1984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万立,方城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张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荣正,被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万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乙,××××年××月××日生育长子张继祥,××××年××月××日生育次子张继军。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合,经常吵架生气,且被告因怀疑原告与邻居有染,多次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6年7月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次子张继军由原告抚养,婚生长女张某乙、长子张继祥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结婚登记证明材料;3、户口本复印件;4、诊断证明一份;5、原告伤情照片6张。
被告张某甲辩称:1,原被告结婚多年,已经有深厚的感情基础,且生育两男一女,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2,被告长期在外打工,供给原告及子女们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开支。被告因长期在外打工,害怕家庭破裂,才捕风捉影给原告及家庭造成重大矛盾,现被告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希望原告能够抱着互谅、互让、互助的观点和被告一起摒弃前嫌,和睦生活。3,原被告之间生育有两男一女,为了给子女们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不同意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甲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乙,××××年××月××日生育长子张继祥,××××年××月××日生育次子张继军。2016年7月8日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次子张继军由原告抚养,婚生长女张某乙、长子张继祥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准许离婚是以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判断标准。原被告结婚多年,且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原告葛某某未能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天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翟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