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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8966号

张庆年与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庆年,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8966号

原告:张庆年,台湾地区居民,男,1955年10月11日出生,住台湾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贵,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1栋206号。

法定代表人:王毓瑛。

被告: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49号综合(栋)4楼。

法定代表人:荆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年诉被告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年经本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董 淼

人民陪审员  于广华

人民陪审员  周开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庄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