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8966号
原告:张庆年,台湾地区居民,男,1955年10月11日出生,住台湾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贵,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1栋206号。
法定代表人:王毓瑛。
被告: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49号综合(栋)4楼。
法定代表人:荆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年诉被告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年经本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董 淼
人民陪审员 于广华
人民陪审员 周开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庄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