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财保125号
申请人:安庆市振洲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袁振洲,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盛锐。申请人安庆市振洲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盛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庆市振洲涂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2万元的财产。担保人袁小刚以其所有的皖H×××××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庆市振洲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盛锐价值12万元的财产,期限为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盛锐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潘许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金 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