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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刑更1722号

罗亚茸贩卖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亚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1722号罪犯罗亚茸,女,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庆城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罗亚茸犯贩卖毒品罪、窝藏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罗亚茸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六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一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罗亚茸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亚茸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辉峰

代理

审判员  史晨铧

代理

审判员  雷红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