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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3173号

施建峰、黄建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施建峰,黄建树,陆文钟,施建峰,黄建树,陆文钟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173号

申请执行人:施建峰,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黄建树,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陆文钟,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施建峰与被执行人黄建树、陆文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要求暂不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