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173号
申请执行人:施建峰,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黄建树,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陆文钟,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施建峰与被执行人黄建树、陆文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要求暂不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