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1261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永盛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山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济南永盛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济宁市兖州区山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民初字第2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德军
审判员 祁云来
审判员 崔国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广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