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3378号申请执行人马先胜,男,1963年6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委托代理人赵小明,宿迁市宿豫区豫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朱作良,男,1962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蔡娟,女,1966年1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马先胜与朱作良、蔡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9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朱作良、蔡娟到庭履行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实施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朱作良、蔡娟名下有房产,但已被另案查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96511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9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牛 政执行员 刘 奔执行员 苏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文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