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周禄茹,女,汉族,住什邡市南泉镇。
被执行人:什邡市华银纸品厂,住所地:什邡市师古镇。
负责人:刘世瑶,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刘世瑶,女,汉族,住什邡市师古镇。
被执行人:曾艳,女,汉族,住什邡市元石镇。
被执行人:刘飞,男,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刘克芳,女,汉族,住彭州市红岩镇。
被执行人:周国洪,男,汉族,住什邡市元石镇。
被执行人:刘世菊,女,汉族,住什邡市元石镇。
被执行人:沈华,男,汉族,住什邡市元石镇。
被执行人:冷兴华,男,汉族,住什邡市师古镇。
被执行人:冷兴德,男,汉族,住什邡市师古镇。
被执行人:邹生云,男,汉族,住什邡市师古镇。
被执行人:王立文,男,汉族,住什邡市元石镇。
被执行人:罗文玉,女,汉族,住什邡市元石镇。
被执行人:刘世明,男汉族,住什邡市元石镇。
被执行人:王怀春,男,汉族,住什邡市洛水镇。
被执行人:曾祥全,男,汉族。住什邡市师古镇。
被执行人:戴泽保,男,汉族,住什邡市元石镇。周禄茹诉什邡市华银纸品厂、刘世瑶、曾艳、刘飞、刘克芳、周国洪、沈华、刘世菊、冷兴华、冷兴德、邹生云、王立文、罗文玉、刘世明、王怀春、曾祥全、戴泽保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什邡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禄茹于2016年4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什邡市华银纸品厂现已歇业关闭,等待有关部门下拔补偿款。为此,权利人周禄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什邡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颜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夏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