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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执恢24号

周禄茹诉什邡市华银纸品厂、刘世瑶、曾艳、刘飞、刘克芳、周国洪、沈华、刘世菊、冷兴华、冷兴德、邹生云、王立文、罗文玉、刘世明、王怀春、曾祥全、戴泽保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禄茹,什邡市华银纸品厂,刘世瑶,曾艳,刘飞,刘克芳,周国洪,刘世菊,沈华,冷兴华,冷兴德,邹生云,王立文,罗文玉,刘世明,王怀春,曾祥全,戴泽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周禄茹,女,汉族,住什邡市南泉镇。

被执行人:什邡市华银纸品厂,住所地:什邡市师古镇。

负责人:刘世瑶,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刘世瑶,女,汉族,住什邡市师古镇。

被执行人:曾艳,女,汉族,住什邡市元石镇。

被执行人:刘飞,男,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刘克芳,女,汉族,住彭州市红岩镇。

被执行人:周国洪,男,汉族,住什邡市元石镇。

被执行人:刘世菊,女,汉族,住什邡市元石镇。

被执行人:沈华,男,汉族,住什邡市元石镇。

被执行人:冷兴华,男,汉族,住什邡市师古镇。

被执行人:冷兴德,男,汉族,住什邡市师古镇。

被执行人:邹生云,男,汉族,住什邡市师古镇。

被执行人:王立文,男,汉族,住什邡市元石镇。

被执行人:罗文玉,女,汉族,住什邡市元石镇。

被执行人:刘世明,男汉族,住什邡市元石镇。

被执行人:王怀春,男,汉族,住什邡市洛水镇。

被执行人:曾祥全,男,汉族。住什邡市师古镇。

被执行人:戴泽保,男,汉族,住什邡市元石镇。周禄茹诉什邡市华银纸品厂、刘世瑶、曾艳、刘飞、刘克芳、周国洪、沈华、刘世菊、冷兴华、冷兴德、邹生云、王立文、罗文玉、刘世明、王怀春、曾祥全、戴泽保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什邡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禄茹于2016年4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什邡市华银纸品厂现已歇业关闭,等待有关部门下拔补偿款。为此,权利人周禄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什邡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颜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夏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