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4421号罪犯钟海欧,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海丰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深龙法刑初字第2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海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钟海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12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钟海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海欧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1月16日至2016年5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6次;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记功并且有14次嘉奖);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27日因违反生活管理规范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9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钟海欧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海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功庆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欧妤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