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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5民初1105号

王其瑞与王艳香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其瑞,王艳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1105号原告王其瑞,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王艳香,女,汉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瑞诉被告王艳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王其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王其瑞负担。

审判员  吕海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文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