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1105号原告王其瑞,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王艳香,女,汉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瑞诉被告王艳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王其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王其瑞负担。
审判员 吕海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文 文 更多数据:
王其瑞与王艳香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1105号原告王其瑞,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王艳香,女,汉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瑞诉被告王艳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王其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王其瑞负担。
审判员 吕海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文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