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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民初44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涪陵区大斑指歌舞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1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涪陵区大斑指歌舞娱乐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民初44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温远,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涪陵区大斑指歌舞娱乐城,经营场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号(西城华府*号楼)。经营者:王斌,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涪陵区大斑指歌舞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9日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8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余云中

审 判 员  简元华

代理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洪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