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民初56号
原告:吴永胜,男,汉族,1966年2月22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淮海西路**号。
原告:谢玉金,男,汉族,1955年12月24日生,住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镇中东路***号。以上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恒志,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区南京软件园(西区)团结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韩立保,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卧领,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女,汉族,1974年12月18日生,该公司法务,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海悦馨园39幢1902室。
原告吴永胜、谢玉金与被告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吴永胜、谢玉金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永胜、谢玉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胜、谢玉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33498元,减半收取66749元,由原告吴永胜、谢玉金承担,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巴学农
审 判 员 马建平
审 判 员 鲍丽娜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彦
书 记 员 刘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