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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民初56号

吴永胜、谢玉金与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永胜,谢玉金,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民初56号

原告:吴永胜,男,汉族,1966年2月22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淮海西路**号。

原告:谢玉金,男,汉族,1955年12月24日生,住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镇中东路***号。以上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恒志,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区南京软件园(西区)团结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韩立保,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卧领,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女,汉族,1974年12月18日生,该公司法务,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海悦馨园39幢1902室。

原告吴永胜、谢玉金与被告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吴永胜、谢玉金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永胜、谢玉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胜、谢玉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33498元,减半收取66749元,由原告吴永胜、谢玉金承担,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巴学农

审 判 员 马建平

审 判 员 鲍丽娜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彦

书 记 员 刘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