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2653号

杨建恒与张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建恒,张水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653号

原告:杨建恒,男,汉族,1953年10月31日生,:410323195310315017。

被告:张水红,男,汉族,1965年4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恒诉被告张水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8月17日,原告杨建恒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恒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杨建恒承担。

审 判 长 贾 雷代

审 判员 董飞豪

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瑛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