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653号
原告:杨建恒,男,汉族,1953年10月31日生,:410323195310315017。
被告:张水红,男,汉族,1965年4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恒诉被告张水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8月17日,原告杨建恒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恒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杨建恒承担。
审 判 长 贾 雷代
审 判员 董飞豪
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瑛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