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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741号

湘潭市至诚彩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廊坊多元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湘潭市至诚彩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多元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741号原告湘潭市至诚彩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栗子塘村寸木冲组.法定代表人李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杰,湘潭市雨湖区惟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廊坊多元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耀华道12号。法定代表人刁希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迎健,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国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丽,女,汉族,1988年8月24日,住江苏省榆县,系第三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余鑫荣,男,汉族,1991年6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苏州市,系第三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湘潭市至诚彩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廊坊多元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2016年3月31日,本院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杨新台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刘勇军,

人民陪审员侯建源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

书记员冯雅琪担任记录。原告湘潭市至诚彩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杰、被告廊坊多元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迎健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8月15日,原告湘潭市至诚彩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廊坊多元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至诚彩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市至诚彩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廊坊多元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230元,减半收取7615元,由原告湘潭市至诚彩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杨新台

审 判 员  刘勇军

人民陪审员  侯建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冯雅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