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955号
原告:田志新,男,1966年5月11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刘士堂,男,1975年11月6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宋艳,女,1976年1月14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志新诉被告刘士堂、宋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刘士堂、宋艳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世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