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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1955号

田志新与刘士堂、宋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志新,刘士堂,宋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955号

原告:田志新,男,1966年5月11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刘士堂,男,1975年11月6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宋艳,女,1976年1月14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志新诉被告刘士堂、宋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刘士堂、宋艳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世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