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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初1769号之二

鄢庆春、鄢清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鄢庆春,鄢清奇,赵文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1769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陈其成,男,195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鄢庆春,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崇崇、魏继木,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鄢清奇,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永泰县,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

申请人:赵文,女,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崇崇、魏继木,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申请人陈其成与被申请人鄢庆春、鄢清奇、赵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闽0103民初176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登记在赵文名下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对湖街道上三路6号兰庭新天地6#楼X单元房屋产权(冻结价值以人民币50万元为限)以及登记在杨依妹名下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118号东辉花园美居亭7#楼X单元房屋及7#楼综合一层X附属间产权。陈其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其成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立即解除对赵文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对湖街道上三路6号兰庭新天地6#楼X单元房屋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榕房权证R字0XX**号)的冻结;

二、立即解除对杨依妹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118号东辉花园美居亭7#楼X单元房屋及7#楼综合一层X附属间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榕房权证R字0XX**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董 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