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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执367号

黄道生与张如国合伙协议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道生,张如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8执367号申请执行人黄道生,男,1953年5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张如国,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道生与被执行人张如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道生予以确认并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巫法民初字第01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黄 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兴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