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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91民初415号之一

范港瑞与高关伟、刘祖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港瑞,高关伟,刘祖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91民初415号之一

原告:范港瑞,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毓斌,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关伟,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洪源,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祖业(LAOCHAUIP),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法国国籍,住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洪源,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范港瑞与被告高关伟、刘祖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

原告范港瑞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港瑞申请撤诉,系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港瑞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96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范港瑞负担。

审判员  谢伟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