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304民初字951号

湖南银凤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张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银凤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张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字951号

原告:湖南银凤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双马工业园楚天路3号。

法定代表人:徐杰峰,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利,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湖南银凤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湖南银凤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湖南银凤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湖南银凤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刘亚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