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字951号
原告:湖南银凤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双马工业园楚天路3号。
法定代表人:徐杰峰,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利,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湖南银凤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湖南银凤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湖南银凤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湖南银凤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刘亚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