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保213号
申请执行人:宋风太。
被执行人:牛兴豪。关于申请执行人宋风太与被执行人牛兴豪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制作的(2016)冀1126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牛兴豪名下银行存款706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向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