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793号
原告:高德海,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更,福建鹏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董文杰,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
被告:林丽平,女,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
原告高德海与被告董文杰、林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高德海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德海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德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高德海负担。
审 判 长 金作为
审 判 员 谢维芳
人民陪审员 蔡若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庆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