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财保79号
申请人:安徽省淮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
法定代表人:杨自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树立,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胡囡囡,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
申请人:安徽飞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港口生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志成,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安徽省淮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22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飞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建行宁国支行,账号:3499);中国银行宁国支行(账号:1805),银行存款共2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安徽省淮化股份有限公司以担保人名安徽省淮化股份有限公司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厂房(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淮田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同时提供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飞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建行宁国支行,账号:3499);中国银行宁国支行(账号:1805),保全金额220000元,保全期限为1年;
二、同时依法立即查封担保人安徽省淮化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厂房(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淮田字第号),保全期限为3年;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淮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嫣然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