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503号
原告:杨慧利,女,1981年7月24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富喜,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河南长建置业有限公司内黄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内黄县正邦房产中介。
负责人:杨嗣敬。
原告杨慧利诉被告河南长建置业有限公司内黄分公司、内黄县正邦房地产中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立案。
原告杨慧利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慧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杨慧利负担。
审 判 长 常红波
代理
审判员 朱艳钊
人民陪审员 任俊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