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9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95年2月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刘某生,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刘某某与刘某生、黄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将刘某生应交付的车牌号码为鄂F8HE**长安福特马自达轿车扣押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刘某生名下的车牌号码为鄂F8HE**长安福特马自达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靳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欧阳锡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