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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0443号之一

重庆商投石化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浩瀚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商投石化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浩瀚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0443号之一原告重庆商投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北路12号西裙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8000120316。法定代表人程时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特别授权),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特别授权),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浩瀚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办公综合楼30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39436552。法定代表人何守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商投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浩瀚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商投石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商投石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商投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31元,由原告重庆商投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黄 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方微 关注公众号“”